卷烟等烟草专卖品出产企业许可新办
发布日期:2025-10-10 09:55 点击:
1。《中华人平易近国烟草专卖法》第十二条: 创办烟草成品出产企业,必需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从管部分核准,并经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核准登记;其分立、归并、撤销,并向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打点变动、登记登记手续。未取得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的,工商行政办理部分不得核准登记。2。《中华人平易近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四条:出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公用机械的企业,必需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从管部分核准,取得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3。《中华人平易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的,该当向省、自治区、曲辖市(以下简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从管部分提出申请,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从管部分审查签订看法,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从管部分审批发证。4。《中华人平易近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设立烟草成品出产企业,该当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从管部分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从管部分核准,取得烟草专卖出产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办理部分核准登记。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权柄范畴,申请材料齐备、符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数补正材料的,该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